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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做石太高速公路广告的要求
发布日期:2011-04-11

做石太高速公路广告的要求

凡在石黄高速公路沿线及控制区内设置的各类石黄高速公路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审批时的要求,不得私自变更审批规格及结构,不能影响公路形象、行车安全和消防安全。
申请人初选石太高速公路广告位后到石黄高速公路经营科填写《广告占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平面位置图、广告效果图、施工组织方案。经营科对所选的广告位置及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经路政科进行行政审批,审批后由经营科与申请单位签订协议书。
第六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广告设施不得私自转让,如果确实需要转让,广告经营商必须报河北石太高速公路广告主管科室同意,方可按要求办理转让手续。 广告设施的施工由路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办理施工许可证。
广告设施画面不得长期空置,时间超过30天的,应以公益广告补充版面。
签订协议后,广告经营者到石太高速公路广告管理处财务科办理交费手续。
第十条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根据设置位置不同,分别统一规格并符合结构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石太高速公路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要求,应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护或更新。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广告设施应牢固安全,不得防碍安全视距,影响交通、通讯或破坏沿线绿化。
第十三条 经营科对沿线广告塔统一编号,由广告设施所有者按要求制作号牌负责安装到指定位置。
第十四条 根据河北形象工程建设的要求:
河北石太高速公路广告,以突出河北、宣传河北名优企业产品为目的。
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置单位应保持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修、更新,定期安全检查。如遇大风、汛期,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出现污浊、锈蚀、损坏变形等情况,设置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恢复完好。
石家庄石太高速公路广告要加强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遮盖或破坏。
第十五条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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